来源: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. 2024 ,39 (06)
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修订后,责令限期拆除得以正式“入罚”,此种行为属性的转变蕴含着特定的规范逻辑,旨在明晰部分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,凸显“拆除”行为具有相对较强的制裁属性。然而,责令限期拆除“入罚”存在一定的逻辑不自洽,主要表现为责令限期拆除并未“增加新的义务”,行为责任的可非难性不足,可以引入行政保安处分制度和行政处罚“预防论”目的理论予以补足。据此,为了实质性地促成责令限期拆除“入罚”达致逻辑闭环的应然状态,有必要重申责令限期拆除“入罚”后应遵循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形,以及须得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要求。总之,历史经验时刻都在警醒,国家处罚权应当依法合理行使,任何一次“入罚”皆应审慎对待。